當今時代,在科學和社會之間建立信任日益重要,科研行為本身基於最高的倫理考慮是十分重要的,同時以公開和透明的方式識別和處理研究不當行為也是至關重要的🕕。近年來,世界各地報告了一些不當行為案件。這並不意味著這樣的案例趨於流行,但每一個案例都會破壞科學系統本身和科學家之間的信任。大多數與科研有關的機構已經采取行動來處理這些問題並采取最佳實踐。接下來的歐洲科學基金會(ESF)聲明及其所依據的報告反映了我們的成員組織已經進行的大量工作。盡管我們可能忽略了一些活動,但我相信這份報告將有助於在整個歐洲開展和進一步改進良好科研行為的持續行動。這份報告並不是這些努力的終點😐。在一個快速變化的世界中,科學研究方式的進一步發展是不可避免的,我們總是需要更新和完善我們的方法,這就需要不斷采取行動。歐洲科學基金會希望能與其他歐洲組織緊密合作,如科學院和大學等機構🦍。最後🔩,我要重申,公眾必須對科研行為有信心。在歐洲科學基金會和我們的成員組織中♌️,只有最高的標準才能得到認可🙋🏼♂️。
在研究和學術方面良好的科研行為對科學誠信至關重要。它為質量保證設定了國際有效的基準🫄🏻,使其他科學家能夠復製和進一步研究。它還為防止科學不誠實和欺詐提供了保障。因此,良好的實踐可以培養科學界內部以及科學與社會之間的信任🤹🏼♀️,這兩者都是科學進步所必需的🛣。
一些歐洲科學基金會成員組織和一些私人研究機構和大學已經在自然科學和社會科學、工程和人文學科的所有領域中發布了用於開展良好的科研行為的指導方針或規範。然而🧑🏼🚀,為了充分發揮效力,這些準則必須被歐洲大學和研究機構更廣泛的采用,被所有研究人員和學者遵守,並被監控合規情況。機構和個人的承諾都是先決條件✌🏻。
調查科研不當行為指控的程序補充了良好科研行為守則🔉。這類調查通常在地方(機構)層面進行🎥,並由國家機構監督。但是,有些國家更願意在國家層面進行調查。
為了實現完全合規並證明有效的自我監管,各個參與者——國家科學院和研究資助機構🛂、聘用科學家的大學和研究機構以及科學家本身——都有各自不同的咨詢、管理或監管責任。
首先,歐洲科學基金會有兩組利益相關者(其成員來自資助機構、國家研究組織和科學與文學學院)。其次,整個研究界在促進歐洲最高水平的科研誠信和更好的自我監管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在戰略層面🐷,需要在良好的科研行為守則、有效管理、監測這些標準以及對調查科研不端行為的指控製定透明的程序之間發展更多的共同之處。整個歐洲在這些領域的進展將改善質量保證,加強科學的自我監管,並有助於增強公眾對科學的信任。因此,歐洲科學基金會認為下列結論和建議為在歐洲層面就這個重要議題采取進一步行動奠定了基礎。1.科學的全球化及其廣泛的組織間和國際合作,以及當前公眾對自我監管的擔憂,都強調了擴大和協調良好科研行為規範和科學欺詐調查指控程序的必要性。2.歐洲的科學機構正在對這些壓力作出回應(盡管有些是不平衡的),並正在解決科學倫理和誠信的道德問題以及與自我監管有關的更實際的問題。3.歐洲科學基金會擁有23個國家的廣泛成員,對於組織和規範良好科研行為,其在成員國之間促進共同方法層面發揮著全歐洲獨特的地位。4.目前關於歐洲研究區(ERA)的辯論引入了有利的政治因素,並為采取行動創造了機會。5.在戰略層面💆🏿♂️,需要在歐洲層面采取若幹可能的舉措以加強整個歐洲實現科研誠信和良好科研行為的方法💼。下面列出的一些純粹是建議;其他的則需要更積極的幹預。
ESF承諾💇🏼♀️:1.支持和大力提倡科研和學術中良好科研行為的概念和原則;2.提倡科研機構選拔科研人員的原則是透明的🕟,主要以科研質量、創造力和前途為標準🚣🏽♀️,不因性別、種族、政治觀點或文化背景而受歧視🙍🏿。
歐洲科學基金會認為其他一些行動是必要的。在采取行動時↩️🔃,該方法應具有包容性,並對許多基金會成員組織和其他歐洲組織已經取得的成就以及國際科學聯盟理事會(ICSU)和其他類似機構開展的相關國際發展情況保持敏感。真正的進展需要與這些倡議聯系起來。重要的是🛡,應在不損害行政措施的輔助性原則的情況下🍩,在最佳實踐的基礎上協調政策和程序。
因此🧲🗼,我們建議:1.作為國家學術機構的ESF成員組織應在那些尚不存在國家良好科研行為規範的研究和學術領域中製定這些規範;2.作為國家學術機構的ESF成員組織應該就調查科學不端行為指控的最合適的國家方法進行討論(如果還沒有這樣做),是否要通過一個獨立的國家機構(如丹麥)實現👩🏼⚖️🤛🏽,或通過每個大學和研究機構的正式程序及其他方式實現。3.作為研究資助機構的ESF成員組織應考慮如何使一個機構有資格申請研究資助,條件是該機構有良好科研行為的足夠政策和調查科研不端行為的程序。4.聘用科學家的ESF成員組織應作為負責任的雇主,為良好的科研行為提供明確、公平和強有力的指導方針🏄♂️,並為實施這些指導方針和調查科研不當行為指控提供有效和透明的管理程序。
最後,重要的是要考慮是否需要任何全歐洲結構來加強國家安排🧖🏻,例如🌅😏,通過維持一個由在調查科研不端行為的地區或國家委員會中任職的著名科學家組成的學院👊🏼,或者通過建立監察專員製度,為科學界的“舉報人”提供咨詢服務🧫。考慮這些問題不僅需要涉及ESF及其成員組織🚞,還需要涉及其他相關的歐洲組織,包括代表大學的組織🛳。
介紹研究和學術的性質:1.科學研究和學術是包含著廣泛的知識和實踐努力的多樣化和多方面的活動。這包括理論研究、實驗工作和調查🧴🧑🏻🦲,以及對前期工作的驗證、進一步分析和推廣。其目標是擴展人類的知識和我們對物理、生物和社會世界的理解🤹。2.科學的進步依靠信任🌪。科學家必須對其他科學家的成果有信心。此外,社會必須信任科學家的誠實和動機以及他們成果的誠信。目前歐洲對科學的幻想破滅很大程度上是由於失去了公眾信任。3.為了重新獲得和保持公眾的信任,至關重要的是科學的道德和誠信不容置疑。在科學研究和學術的設計、實施、解釋和報道方面的良好實踐是誠信的保障。它們是全球科學界相互信任、科學家與公眾之間加強信任的先決條件。只要有信任的氣氛👩🏽🦰,科學成果就更有可能為人類的利益而被接受、利用或應用。
自我管理➝🧣:4.科學研究有一種非正式的自律傳統ℹ️,以確保保持最高的職業誠信標準。然而,在過去的20年裏,在日益復雜的科學世界裏,一些趨勢使傳統的、低調的自我監管方式受到沖擊。5.科研人員之間對稀缺的研究和獎學金資金的競爭加強,以及對論文發表作為業績衡量標準的強調,給他們帶來了迅速產生成果的壓力😎,這反過來又產生了縮短正當程序的誘惑👋。高級研究人員和學者有時可能沒有足夠的時間親自參與他們正在指導的各種調查的日常工作👨👩👧👧👃🏼。一些公共資助機構對科學研究的功利價值也給予了更大的重視🐍,這使得人們更加關註成果,同時也挑戰了思想和行動自由的傳統學術價值。6.以人為研究對象的社會科學和臨床研究中始終存在倫理問題,而生物醫學和生物技術研究的進步又加劇了這一問題。在當今更加包容的社會中,這些問題現在被廣泛認為太重要了,往好了說,不應該留給科學界中非正式的和私下的討論🥑,往壞了說🙏🏽,這些問題都被科學家們忽視了。最後🧗♂️,一些廣為宣傳的指控和一些已被證實的科研不端行為和欺詐案件破壞了自我監管。7.所有這一切都使人們關註科研誠信和專業標準的問題,並對科學界施加壓力,要求其加強自我監管過程並使其更加透明。
科研誠信原則:8.科研誠信是科學交流和合作所依賴的信任的核心✣。科研誠信要求從事科研和學術工作的人在任何時候都必須毫無例外地堅持以下基本原則👨🏿🎤:在設計和調查方面達到最高的專業標準🏄♂️🦸🏿♂️;在進行研究🤦🏻♂️、學術研究和分析數據時🫁,采取一種批判性的、開放的方法♣︎;對合作夥伴、競爭對手和前輩的貢獻要坦誠和公平;在科學探索的各個階段都要做到絕對誠實,特別是要避免:任何形式的欺詐,如偽造或篡改數據或記錄,盜版或抄襲🥦,破壞其他科學家的工作、記錄或者協議的👩🏽🔧,作為審查員或主管泄露機密🪒,科學家們在這類行動中相互串通👨🌾。
為了保持內行和公眾的信任,所有科學家都要承擔個人責任並維護這些基本價值觀至關重要。
良好科研行為⬜️:9.良好的科研行為包括在科研誠信的框架內規劃、實施和報告研究和學術所需的所有程序和實踐。通過提供一種通用的方法,良好的實踐促進了至關重要的同行評審🧑🏼🦰、驗證和可重復性的外部過程🤹。這使得其他科學家能夠判斷新貢獻的知識和觀點的有效性。收集和解釋信息的標準方法也減少了科學家的個人背景和價值觀可能無意中帶入的個人偏見。良好的科研行為所創造的審計線索提供了質量保證,並為打擊科研不端行為和欺詐提供了寶貴的支持。10.為了有效,良好的科研行為必須在書面指導或規範中明確規定。還必須有執行它們的管理程序和監督過程以確保遵守。歐洲的大學和研究機構越來越多地采用這些措施🦵🏿🗡。11.18-50條說明了良好科研行為的主要組成部分,並簡要說明選定國家目前的情況。
科研不端行為:12.20世紀80年代,美國有幾起眾所周知的案例🌮👷🏼,使得科研不端行為的指控首先在美國引起了公眾和政治上的重大關註🔭。其中一些案件引發了訴訟。雖然一些突出的案例可能引起了過度渲染,但很難否認這樣一個結論:基於灌輸科研誠信價值觀的傳統方法的科學自律,未能充分滿足公眾和政府的更高期望🏄🏻。13.作為回應,美國國家科學院成立了一個科學責任和研究行為小組來審查科學不端行為🪙。在1992年至1993年期間,該小組發表了定義性報告《負責任的科學:確保研究過程的誠信》以及包含良好研究做法和處理科研不當行為指控的準則。
倫理和負責任的科學👰🏽:14.科研的道德層面以及科學家的倫理和社會責任本身就是學術研究和辯論的主題😆。例如,在瑞士科學學院聯合會贊助下出版的兩篇論文集以及JohnZimanFRS.教授等撰寫的權威機構的書籍和文章中,這些主題都得到了進一步研究。現在有一個創建於1995年的國際同行評議的雜誌😶🌫️,致力於研究與科學家和工程師直接相關的倫理問題🍄🟫。然而🏜,這些研究超出了當前綜述的範圍。15.對科研道德愈加關註也反映在由國際科學聯合會理事會(ICSU)和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在1999年布達佩斯舉行的國際科聯/教科文組織世界科學會議議程中創建的高層論壇,同時也反映2000年8月在英國劍橋舉行的第50屆帕格沃什會議上發表的一個關於濫用科學的工作報告。16.總的來說,全球科學界正在積極回應社會的關切和期望👨🏼💻👨🏼🔧,盡管一些科學家認為反應太慢。科研誠信、高專業標準和公眾信任是科學家們高度關註的問題。一些國家、歐洲和國際機構已經采取行動,旨在提高人們對科學倫理層面的認識🥸,鼓勵良好的科研行為,並製定調查研究不當行為指控的程序🪔。所有這些都有助於加強自我監管的過程。17.然而,人們可以感覺到,歐洲科學界在機構和個人層面上,對於需要在多大程度上采取新措施和多快采取新措施上缺乏一致意見👮♂️。歐洲科學基金會顯然可以通過協調歐洲領域的進一步發展來發揮領導作用♍️。
良好科研行為介紹:18.20世紀80年代後期,生物醫學研究界首次製定了良好科研行為製度和建立了不當行為處理程序。到2000年中期👟,歐洲的個別研究機構已經取得了很大的進展👂🏽。下面總結幾個比較重要的進展🧣。19.20世紀90年代中期👉🏼,英國醫學研究理事會(MRC)就生物醫學和臨床研究的倫理、良好的科研行為以及對研究不當行為指控調查程序發表了一系列報告🙋♀️。醫學研究委員會最近發表了關於良好科研行為的最新指南,這些指南可以作為生物醫學研究的一般模式🧑🏼🦳。其他英國研究委員會現在已經製定了他們自己的良好科研行為指南🐝。20.德國的赫爾曼/布拉赫(Herrmann/Brach)事件被廣泛報道👳,受此影響⚠️,德國的德國科學研究委員會(DFG)任命了一個國際委員會(SelbstkontrolleinderWissenschaft)👩🏻🚒:從科研體系中探索失信的原因;討論預防措施🚸👨🏼🔬;研究現有的專業自我調節機製。21.委員會在1997年底提交了一份全面的報告,分析了這些問題👉,並提出了16項建議💂🏼♂️7️⃣,包括良好科研行為的原則和操作🤍💇🏿,以及調查研究不當行為指控的程序🍀。這些建議為製定一套歐洲共同標準提供了優良基礎🚇🖖🏿。22.到2000年中期,有13所德國大學根據委員會的建議,確定了它們關於良好科研行為的規則🪔,另外17所大學的工作也在進行中🧑💼。23.在法國⛹🏻,一個關於科研誠信的工作組在1998年建議INSERM研究所應在現有的臨床研究法律要求的基礎上𓀑,積極在其單位推廣良好的實驗室研究行為。工作組還建議該組織應該有正式的原則和程序來處理科學欺詐的指控。24.INSERM的工作組指出,為了最有效地調查欺詐指控,特別是在合作開展的研究裏🧑🏻🦯➡️,需要在法國各大學和研究組織之間協調良好的實驗室研究規範和程序。從更廣泛的角度看,工作組設想👩🏿🍳,歐洲科學基金會可能需要在整個歐洲領域製定統一的道德規範和良好研究規範。25.在處理嚴重不當行為指控的問題上,工作組認為調查專家(與INSERM)之間應該保持一定程度的獨立😎,並建議從長遠來看,歐洲科學基金會應該創建一個科學家學院🪃,可以作為獨立的專家,並根據具體情況調查歐洲範圍內的科學欺詐指控👩🏿⚕️。26.根據工作組的建議,INSERM現已製定了一份全面的進行生物醫學研究的良好研究守則。它是一個適合分發其所有研究人員的受歡迎的規則。
良好科研行為守則的範圍:27.雖然滿足特定學科和國家情況要求的細節有所不同,但良好科研行為指南應包括下列關鍵領域🩷,這些領域將在以下各段中詳細闡述:設計和開展研究和學術研究🧑🦽,包括記錄和分析數據或發現🏨;整理、存儲或歸檔數據;發表研究和學術成果;保護知識產權培訓♢、發展和指導年輕科學家任命學者和其他研究人員。28.圍繞工作場所的健康和安全、在研究中使用人和動物、環境保護👟、數據保護和個人隱私等立法要求的核心,歐洲科學基金會:研究與學術活動中的良好科研行為製定了若幹良好行為守則。
設計和方法:29.應合理設計所有的研究➖,使其有一個明確的目標☀️,要麽回答一個有效的科學問題🤶🏼,要麽在學術上增加對事件、個人🕢、概念或現象的理解。研究的設計必須是可靠的,所提出的程序在技術上是可行的👨🏽⚖️🧑🍳,預期的分析方法是適當的。30.因此,協議和計劃應該清楚與明確。它們應包括目標材料、方法、時間表和將要使用的分析方法的具體細節。明確和完整的文件記錄的方案不僅對那些進行研究的人是必要的,而且對那些希望在以後評估或復製工作的人也是必要的。至關重要的是,研究的所有參與者都承擔起這些關鍵的初始步驟的責任🤦。31.在整個研究過程中,所有參與者必須清晰和準確地記錄每天遵循的程序和獲得的結果。應特別註意這些記錄的完整性🦹♀️、誠信和安全性。那些研究人員應該在每天的工作結束時在記錄上簽名來證明他們的發現。這些記錄必須以紙質或電子格式安全地保存。其目的是提供一個持續的🗽、可驗證的良好科研行為記錄。32.人文和社會科學的研究經常涉及與人的互動。在這種情況下,公民有權在其個人生活中受到保護⚪️,不受不道德的幹涉。瑞典人文和社會科學研究委員會發布了一份道德準則,其中規定了這類研究的四個關鍵要求,如下:告知個人有關研究計劃的各個方面😇;確保他們自願參與“知情同意”原則;在盡可能嚴格保密的條件下處理和存儲個人信息;僅為研究目的而使用這些信息。33.然而,保護個人和允許正直的研究人員訪問數據之間的平衡是微妙的。指南應該足夠靈活,允許對有價值的(和昂貴的)數據集進行合法的復製,甚至二次分析🧊🧑🏻💼,以解決新的而且很可能是不可預見的研究問題。這種方法實際上減少了新數據的收集和社會調查的需要——這一點已得到數據保護委員的認可。34.英國經濟和社會研究理事會(ESRC)為社會科學界製定了一份政策聲明和指導方針草案,旨在在保護數據主體利益的同時,使社會數據對社會的利益最大化。35.法國研究學院Développement(IRD)最近發起了一場關於專門針對發展研究的專業準則的辯論。它正在設法確定在以合作為基礎的發展研究中𓀂,是否存在著涉及研究行為的特殊因素𓀊,同時考慮到夥伴國家在其政治、社會和文化特點以及人力和物質資源方面的弱點。
數據積累、處理和存儲:36.數據產生於實驗研究和學術研究的各個階段。數據集是一種重要的資源🌰,它使後來的科學解釋和結論得以驗證。它們也可能是進一步研究的起點🚵🏼♀️。因此,所有主要和次要數據都必須以安全的、可訪問的形式存儲。37.研究機構必須特別註意記錄和歸檔原始研究和學術數據📠。一些良好行為準則建議至少保存10年,而對於特別重要或敏感的數據則期限更長。如果在研究進行的機構中🫴🏿,在存儲數據時存在實際或其他問題😡,應考慮以國家或地區學科為基礎的檔案🚌。
發表研究和學術成果🛃:38.在同行評議的期刊或學術書籍中發表是科學發展中的一個重要階段,標誌著數據、理論、解釋和範式正式進入公共領域⚫️。出版物的署名權完全來源於對該作品的創造性貢獻。在聯合作者的情況下,每個人都應該對創造性或分析過程作出重大貢獻🏌🏼♀️,並且每個人都必須對結果文章或書的內容承擔共同的責任。榮譽作者或代筆作者的做法是不符合這些原則的,也不符合良好的科研行為準則。39.作者身份帶來了更多的責任。特別是,作者需要提供關於材料和方法以及他們使用的任何分析和統計技術的詳細說明,使讀者能夠判斷所采用的方法的有效性,並在需要時可以復製分析👂🏽✦。作者還必須誠實和坦率地提及早期的工作😄,承認其他科學家的學術貢獻並表明任何潛在的利益沖突。40.科學期刊也有責任。他們應該在他們的指導方針中明確他們致力於最佳的國際出版行為規則。如今已擬訂了普遍接受的規則🎚,且大多數高質量出版物都遵守這些規則。尤其審稿人和編輯委員會成員應該要求表明實際的或潛在的利益沖突🫴🏼。此外,應定期公布這些委員會的會員身份和擔任專家審查員的名單。許多出版商也為作者發布了明確的指導方針。41.科學界的許多人在思考過程中自由地與同事分享他們的想法和數據——通過討論🙆🏼♀️、通信或在學術會議上💁🏿♂️𓀁。任何通過這些非正式渠道而獲得的信息的後續利用,在沒有直接參與或沒有明確批準是觀點的創造者的情況下🍷,都相當於侵犯了有關科研人員的專利。
保護知識產權🎸:42.科研工作者有責任確保其工作產生的知識產權得到妥善保護。這就要求他們對產生新發現的步驟保持全面、準確和同步的記錄。重要的是,他們要明白該記錄必須經得起法律的挑戰🐽。同樣重要的是,他們在獲得專利保護之前避免公開披露🧑🏿🌾。歐洲和美國在信息披露方面的法律差異很大👩🏿🚀。43.科學家還有進一步的責任🧑🦰,在可能的範圍內,確保他們的研究和學術應該為社會的利益而發展。如果產品需要開發和銷售,這可能涉及向工商界轉讓或許可知識產權🧏🏿♂️。
培訓、發展和指導青年科學家🏂🏼:44.培養和發展青年科研人員是所有科學工作者的重要責任。這些活動不應局限於提供必要的技術技能,使他們能夠進行研究並成為獨立的調查員。培訓還必須反復灌輸科學的核心倫理標準規範以及最佳科研行為準則💆♀️。45.過去,年輕科學家通過與資深科學家一起工作和指導非正式地學習了這些價值觀和規範。這些辦法還輔以偶爾出版的刊物以提供一般性意見;例如彼得·梅達沃爵士的《給年輕科學家的建議》。46.在當今世界的壓力下,需要更嚴格的途徑來幫助年輕科學家理解科研誠信的重要性👸🏻,並在他們的職業生涯中盡早采用良好的科研行為準則🤞🏼。一些大學現在定期為他們的研究生提供關於這些問題的短期課程🤢。1989年💆🏼♀️,美國國家學院出版了一本名為《成為科學家🫅🏻:負責任的研究行為》的冊子,描述了科研行為的倫理基礎以及科研人員可能遇到的一些專業問題和困境,這本冊子是寫給初級研究人員的🤸🏼,並向研究生和本科生分發了約20萬份🔎。47.1995年,由國家科學院、醫學研究所和國家工程院聯合出版了增訂第二版。雖然它是為美國讀者寫的👳🏻,但它所描述的原則和價值觀是普遍有效的。這本小冊子在整個歐洲都很有價值🕡。48.在導師問題上🫰🏻,DFG委員會建議🉐,研究生除了正式導師外✷🤟🏿,還應與兩名有經驗的科研人員交流合作,且學生可自行選擇其中一名。這一安排將在科研行為或其他方面的任何沖突情況下創造調解的安全閥👩🏼🎨。
學術和科研人員任命:49.科學的進步是科研人員個人自由、創造性思維的結果🪈。學術和相關機構在招聘科研人員時👨🏻🦲,應高度重視其科研卓越性🤸🏼♂️、創造力和潛力等選拔標準。50.科研職位的任命程序應該是透明的👨🏻🦯,應當提前明確公布選拔標準並在選拔過程中遵守。這些程序還應具有社會包容性,旨在解決社會群體缺乏代表性的問題✨。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得利用政治或任何其他外部影響來推動特定候選人的任命。
管理良好科研實踐介紹👩🏼:51.科研人員有道德義務在沒有外部控製和製裁威脅的情況下保持最高的誠信標準。然而⛹🏼♂️🙋♂️,在如今的世界上🧑✈️🫃🏻,涉及科研誠信問題的敏感性強調了科學界自律的必要性。因此,科學機構必須擁有正式和透明的程序來管理和監測其良好科研行為政策。
機構責任:52.各個大學和研究機構的主要責任是為它們所雇用的科研人員製定良好科研行為的實際規則。有必要建立明確而有力的製度政策是最近對科研誠信審查的一個中心建議——例如發展基金委員會。53.良好研究行為的製度必須納入和加強任何現有的民事立法或實踐守則,例如在科學實驗中使用動物🧙🏼♂️,在生物醫學研究中使用人類患者以及在社會科學中使用調查問卷☛。54.這些規則將影響到科學家個人,重要的是,大學和研究機構應以民主的方式製定它們的良好科研行為規則,讓它們的專業工作人員參與其中🧘🏼♂️。一旦商定,這些規則應廣為宣傳🙇🏿♂️🧑🏫,並在必要時通過雇用條款和條件使其對一個機構的所有成員具有約束力。55.大學和研究機構需要有適當的管理結構和程序來執行它們的良好科研行為守則,包括以下機製👩❤️💋👩:根據每個科研單位的規模🙁,在其管理結構內下放指導、監督、解決沖突和質量保證的責任;保持有效的管理審計跟蹤以驗證這些程序;任命科研人員在沖突情況下可以求助的調解人,包括涉嫌科研不端行為的案件;調查科研不端行為的指控;將良好科研行為的原則和規則納入教學課程和青年科學家學者的摩登3中。
課題組責任:56.機構應將采用良好科研行為和始終在機構政策框架內運作的責任委托給各個部門🤭、研究實驗室和團體。這些組織必須製定適合其特定學科和情況的機製🤽,以確保遵守良好行為準則🐺。特別是需要有監測方法🦸🏽♂️、數據記錄和筆記本以及檢查審計追蹤誠信的機製👎🏻。合規性監控的職責最好配給每個研究組的一名經驗豐富的成員。57.在更哲學的層面上📶🤬,學校、系和研究小組的負責人及其資深同事有責任在他們的小組或單位創造一種氛圍,鼓勵所有人在他們的研究和學術行為中追求最高的專業標準🤍。
科學家個人的責任:58.最近有人建議,如果學生在畢業時做出承諾,就像醫學畢業生的希波克拉底誓言那樣𓀉,研究者們以絕對誠信的方式工作的內在道德責任可能會得到加強。一些專業團體和機構已經為他們的成員這樣做了,他們的想法是,在畢業生畢業時將這種方法擴展到所有人🏜,不管他們的學科是什麽🙅🏼♂️。大學的支持與合作顯然是必不可少的。59.1999年在布達佩斯世界科學大會上討論了這樣一個建議🎾,目前歐洲和美國正在跟進。然而💂🏽🧑🏫,科學界的一些成員強烈反對這個想法不切實際。
國家科學院的領導👩:60.國家科學院有能力在追求科研誠信和良好科研行為方面發揮領導作用。它們通常是建立和支持國家科學倫理委員會以及提名獨立專家參與調查科研不端行為案件的最合適的獨立機構☹️。那些雇傭科學家的科學院有額外的責任製定和管理他們自己的指導方針和行為規範🦮。
研究資助機構的作用:61.研究資助機構有特殊的資格來展示在促進科研誠信的高標準方面的領導作用🙂。作為研究資助的一個條件,他們可以要求機構和主要研究人員在開展研究和學術時堅持良好的科研行為🏋🏽♥️,並通過例如存檔的方式提供結果和數據收集。一些研究資助機構已經有很大進展。在美國,作為接受研究資助申請的先決條件,美國國家科學基金會(NSF)和美國國立衛生研究院(NIH)要求所有提交申請的大學和其他研究機構不僅要製定良好科行為的規則,而且還有處理科研不端行為指控的程序⛹🏿。DFG委員會建議德國采用類似的方法。62.出於同樣的原因,資助機構🙌、研究委員會和基金會有責任通過其研究評估程序的誠信樹立榜樣。他們的經營政策和做法必須具有公平、誠信🚴♀️、保密和透明的特點,其中一些已經發布了指導方針。63.保密性要求所有評估或管理研究基金申請的人員不應將特權信息傳遞給他人,並應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確保其安全存儲🧑🏼💼。他們必須對他們審查的研究提案保密,並披露任何利益沖突🙊。這擴展到通過擔任外部推薦人為審查過程做出貢獻的人。64.對開放性或透明度的考慮要求研究資助機構使用的程序應予以公布👷🏽♀️,包括同行評審員將適用的標準。他們的咨詢委員會以及那些承擔管理和行政職責的人的名字也應該公開。
學術團體和專業團體的貢獻:65.科學領域的學術和專業社團傳統上為其成員製定了專業標準指南👨❤️💋👨,特別是在具有明顯道德考量的領域。DFG委員會鼓勵科學學會在這一領域更有作為。
合同研究:66.良好科研行為守則提供的指導同樣適用於由商業贊助商🧑🏽🚀👕、政府或官方機構資助的合同研究。然而,當研究項目根據合同進行時,會不時出現緊迫感🧙🏻♂️。這些通常與知識產權的所有權和利用以及出版安排有關,應在合同最終確定之前明確解決並達成一致。67.一些政府和商業研究客戶現在希望研究組織獲得正式的認證,例如ISO9000🪑,作為質量保證的衡量標準,並且可能會將其競爭性招標過程限製於獲得認可的組織。
整個歐洲的統一方法:68.2000年初⬇️,歐盟委員會通過了一項由研究🔥、培訓和發展專員提出的題為“邁向歐洲研究領域”的政策文件。該文件旨在引發一場關於歐洲探索更好的整體框架的必要性和實現方式的辯論。69.關於科學倫理,《邁向歐洲研究領域》認為,在國家和歐洲層面建立的倫理委員會之間應該有更緊密的聯系👨👧。應該比較國家和歐洲研究計劃中采用的道德標準和規則,以圍繞共同原則保持一致🤶,同時尊重成員國之間的敏感性和意見差異。該文件的結論是,如果各個國家委員會都包括來自其他歐洲國家的專家,那麽傳播良好科研行為的過程將會得到加強。70.盡管主要涉及科學倫理,但這些觀察結果同樣與在整個歐洲實現更統一的良好科研行為標準所需的政策和管理實踐相關。
調查科學不端行為的指控介紹:71.重大的科學不誠實事件並不常見,但當它們發生時確實引起了相當大的關註。它們不僅對報告的數據提出質疑🦷,而且破壞了公眾對科學的信心和科學家之間的相互信任。赫爾曼/布拉赫事件仍在德國引起反響。就在2000年8月,一位主要作者在同行評審後不得不撤回已經發表在《科學》雜誌上的分子生物學論文🔳🧛,因為一位共同作者承認更改了凝膠記錄和其他數據。
正式程序🧑🏼💻:72.建立不當行為指控調查程序的主要責任在於開展研究的每所大學和研究所🪽。初步調查通常應在該機構進行🥙。每個機構還有責任確保美全體員工了解構成不當行為的行為,並適當公布其調查程序🤾🏽♂️。73.無論對科學不端行為的指控的來源是什麽,都必須確保對舉報人和被告伸張正義,並讓他們看到正義得到伸張💜👩❤️👨。真誠的投訴必須以誠信🚖、保密和不損害投訴人的方式進行。同樣,作為此類指控對象的員工,除非被證實不端行為🪘,有權期望他們的工作被視為誠實的,並且他們將受到保護,免受毫無根據👩❤️💋👩、無聊🍬、惡作劇或惡意的指控🥐。74.考慮到這些因素並基於DFG委員會的建議,以下一般要求應包括在調查不當行為指控的所有程序中:嚴重偏離良好科研行為並被視為構成科學不端行為的行為類別的定義;管轄權、程序規則(包括舉證責任規則)以及旨在確定事實的初步和實質性調查的時限;相關方發表意見的權利,以及排除利益沖突的規則;調查的保密性,但如果保密的需要與尋求真相的需要之間存在沖突🗜,則必須保證後者;可用製裁的範圍🥪🛌🏿,應與任何經證實的不當行為的嚴重性相關🧑🏿🔬;決定製裁的管轄權。
地方和國家調查:75.美國的兩個主要的公共研究資助機構NSF和NIH設立了常設辦公室來維護其科學計劃的誠信——NSF監察長辦公室(OIG)和NIH科研誠信辦公室(ORI)。然而,處理科學不端行為指控的主要責任在於所屬機構𓀍。聯邦機構OIG和ORI則為這些機構提供了政策指導和技術援助,並履行審查和監督職能🤦🏽♂️。自1992年成立以來🛗,ORI已記錄了1500多起關於公共衛生和生物醫學研究不當行為的指控🦻🏿。大約20%需要正式調查。不當行為已在大約100起案件中得到證實——約占原始指控的6%👨🏽🎓💬。76.除了在斯堪的納維亞半島之外,歐洲也是在當地調查指控——由發生所謂不當行為的大學或研究所進行☎。在大多數國家,這是在沒有像美國ORI這樣的國家機構的監督下完成的。一些研究機構已經頒布了處理其研究機構中科研不端行為指控的規定➔。77.斯堪的納維亞的方法主要背離了歐洲在機構層面進行調查的普遍做法。丹麥醫學研究委員會於1992年成立了丹麥科研不端委員會,最初是為了調查生物醫學研究中的欺詐指控🟫。該委員會現在隸屬於丹麥研究部並涵蓋所有學科🚣🏻。丹麥人認為🥴🥝,集中調查從一開始就引入了一個重要的獨立因素,並克服了大學在調查自己的科研人員時可能存在的任何限製。78.其他北歐國家在很大程度上遵循了獨立調查委員會的丹麥模式📭,但它們通常允許當地機構進行初步調查👩🏽🔬。例如,挪威研究委員會於1994年成立了一個評估衛生研究不誠實行為的國家委員會👩🏼🦲。除了調查涉嫌科研不誠實的案件外🙍🏽♀️,該委員會還促進采取措施防止衛生研究中的不誠實行為。迄今為止,委員會已調查了九起案件🧜🏻♀️。79.1999年初,瑞典的一個議會委員會在一份旨在加強公眾對研究系統監督的報告《良好科研行為》中提出了廣泛的建議🖕,包括設立一個國家委員會來處理涉嫌科學欺詐的案件。
上訴:80.自然正義要求提供仲裁和上訴安排。建立此類設施的責任可能由國家資助機構和/或專業機構承擔。獲得仲裁和上訴機製的安排必須平等地提供給雇傭單位、舉報人和被指控不當行為的人。
監察員:81.在科研人員懷疑其他人(可能是資深科學家)的行為時🎴,DFG委員會建議設立一個國家監察員(或一個小型委員會)✮。它的任務應該是根據良好的科研行為和科研不端造成的損害⛹🏻♀️👩🏽💻,向科學家和學者提供建議和幫助,並就其工作發表年度公開報告⇒🙅。82.此類調解人或委員會可以成為科學家們解決問題時可信賴的第三方。這將減輕潛在“告密者”所經歷的孤立,並可以提供當地無法提供的明智建議。監察員可以處理被判斷為與相關大學或研究機構嚴重關切的事項。但他們無權調查涉嫌的不當行為。除了其內在好處之外🧑🏿🍳,按照這些方式設立調解機構將向公眾和政治家發出明確的信息,即科研界正在認真進行自我調節🙆♀️。83.DFG監察員實際上是一個三人委員會,已經活躍了一年左右,並向DFG參議院提交了第一份報告👩🏽🦳。
(文章來源:《評價通訊》2022年第2期 張晨露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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